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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清新医风(第二十一期)【医德医风专题】——“可以试用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吗?”
发布时间:2026-01-06 点击数:45 字体:

【医德医风专题】——“可以试用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吗?”

可以使用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吗?

纪法解读

国家对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在相关医疗纠纷案例中暴露出,有的医疗器械厂家为抢占市场,私下联系医务人员,以免费试用的名义让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进入医院使用,结果造成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的全部是陷阱。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唯有依规依法采购使用,才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真正的担当。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四川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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