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专题】——“人情评审构成违纪吗?”

纪法解读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等级评定、规培基地验收等工作中被聘任为评审专家,这既是组织的信任,也是责任和义务。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个别评审专家为了利益或人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搞“人情评审”;还有的被评审单位或个人通过“打招呼”“走关系”等手段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结果,破坏评审秩序。无论是评审专家,还是被评审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规定。破坏评审的公平,将受到纪律甚至是法律的严惩。
纪法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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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四川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