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专题】——“协助骗取商业保险会有什么后果?”
2021年6月,梁某亚意图骗取保险,委托李某锋联系医生伪造病历。李某锋找到医生张某辉(另案处理)协助,张某辉索要1万元好处费。梁某亚将钱款交由李某锋转付后,张某辉又以价值2000元的加油卡贿赂医生李某某,由李某某安排梁某亚在郏县妇幼保健院虚假住院,并提供急性心肌梗死心电图及虚假病历。梁某亚利用该病历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最终骗取七家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119万余元。
后经多家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发现梁某亚的理赔行为异常,涉嫌保险欺诈,随即报案。公诉机关认定,梁某亚、李某某、李某锋以伪造病历、编造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巨额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三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责令全额退还骗取的保险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李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医师执业。

纪法解读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商业保险资金也是民众的“救急钱”。伪造病历骗取商业保险不仅违反了医学伦理,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金、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医务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四川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