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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掌上”廉洁教育——案例警示(第十九期)
【医德医风】专题案例警示(第9期)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发布时间:2025-12-02 点击数: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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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一、典型案例

云南省曲靖市某医院产业部原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袁某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来源:《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打击行贿》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二、案例解析

云南省曲靖市某医院产业部原党支部书记、副主任袁某某,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来源:《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打击行贿》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简析:案例涉案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1. 政策根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号)第八条规定:……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卫办发〔2007〕296号)规定: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1. 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 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九十四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第三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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