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西安市蓝田县卫健局接到关于某医院中医医师樊某有关问题移交处理的函。经查,当事人樊某以方便患者为由,利用其在医院执业的便利,向患者推介互联网平台,并个人收取回扣,此行为属于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樊某在医院坐诊期间,以病人多、工作忙为由,在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平台开展诊疗活动,收取平台支付的医疗服务费和药品回扣款,此行为属于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
案件处理:
对樊某合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中医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2.《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3.《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友情提醒:
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各类健康产业也随之兴起,互联网诊疗作为其中之一,在为患者提供高效便捷诊疗服务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问题。作为新兴的诊疗平台,国家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盲区,各地对互联网诊疗相关管理规范不够明确,这也给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部分机构和人员在未经合法注册或备案、甚至无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打法律擦边球,在互联网平台开展诊疗活动,不仅是对行业的不尊重,更是对患者生命的不负责。
互联网诊疗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滋生一些不良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前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业;也提醒广大群众,生病一定要去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认准有资质的实体医院或互联网诊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