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基金关于征集2021年度管理科学部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立项机制,做好项目的立项和资助工作,管理科学部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面向科技界征集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 一、相关背景 (一)科学基金深化改革 2018年6月,第八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科学基金深化改革方案,以“明确资助导向、完善评审机制、优化学科布局”为任务,明确“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四类科学问题的资助导向,建立“负责任、讲信誉、计贡献”的分类评审机制,构建符合知识体系逻辑结构、促进知识和应用融通的学科布局的构建,建成理念先进、制度规范、独具特色的新时代科学基金体系,更好地发挥科学基金在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基础性引领作用。 (二)重大项目定位 重大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三)增加重大项目遴选的竞争性 为增加竞争性,所征集的立项领域建议将经过科学处组织论证、管理科学部宏观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遴选等程序,最终确定立项领域,并发布指南。 二、立项建议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重大项目立项领域条件 1. 研究方向应为管理科学研究领域前沿方向,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立足中国管理实践,符合学部优先发展领域,同时避免与近期管理科学部已立项或已发布的重大项目研究方向重复或者相似。学部优先发展领域以及近5年已立项/发布的重大项目研究方向见附件1。 鼓励引导管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等突破和创新的研究方向,鼓励与数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工程科学、信息科学等其他学科大跨度交叉的研究方向。 2. 所凝练的关键科学问题需明确四类科学问题属性,具有基础性、开创性和前瞻性;目标明确,应聚焦中国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科学问题。 3. 国内已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和研究条件,优秀中青年人才储备充足,有望在所提议的研究方向取得较大突破。 (二)建议人资格 1. 第一建议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且具有长期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经历。 2. 第一建议人和共同建议人总数不超过5人。 3. 第一建议人和共同建议人同年只能提出或参与提出1项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 (三)立项领域建议的主要内容 1. 立项依据:包括重大项目立项领域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国内外研究现状、所属四类科学问题属性及理由; 2. 建议领域所属管理科学部优先发展领域及理由; 3. 科学目标、核心科学问题; 4. 在相关领域国内已有的工作基础。 (四)提交立项领域建议书 请于2021年1月31日16:00前通过电子邮件将“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书”电子版(见附件2)发至管理科学部联系人邮箱:lijt@nsfc.gov.cn。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书统一为PDF格式。 (五)咨询联系方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综合处 联系人:李江涛 电话:010-62327156 电子信箱:lijt@nsfc.gov.cn。  附件1:管理科学部优先发展领域,近5年已立项和发布的重大项目研究方向 附件2:管理科学部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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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294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向(一)安全生产。1.煤矿安全;2.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安全;3.石油天然气安全;4.危险化学品安全;5.烟花爆竹安全;6.工贸安全。(二)自然灾害防治。7.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防控;8.洪旱灾害风险防控;9.地震灾害风险防控;10.地质灾害风险防控;11.多灾种复合链生灾害综合风险防控。(三)消防安全。12.城市火灾防控;13.火灾扑救;14.火灾爆炸事故勘验。(四)应急处置与救援。15.应急通信与指挥调度;16.险情侦测与应急处置;17.无人机与智能装备;18.救援人员个体防护与职业健康。(五)高新技术应用及其他。19.通导遥技术综合应用;20.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21.城市灾害事故综合风险防控;22.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23.重大基础设施综合风险防控。二、有关要求(一)申报重点实验室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重点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比申报方向更具体和聚焦,突出优势和特色。(二)各依托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组织填写《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其中,纸质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后随申请函报送推荐单位,同时在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地址:https://www.mem.gov.cn/fw/ywxt/202010/t20201019_370628.shtml)进行填报。(三)各推荐单位要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每个方向最多只能推荐1个重点实验室。推荐单位需出具推荐函,与申报单位申请函、纸质申请书一并报送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编:100054),同时在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进行推荐。(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以推荐函、申请函、纸质申请书收到时间为准)。逾期或材料不全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五)应急管理部所属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无需推荐单位,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报送申请函和纸质申请书。(六)申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将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以现场(视频)汇报演示和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请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王录,010-83933698。网上填报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57702509-3527。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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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0〕28号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0年6月24日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2018〕64号)等,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研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应急管理实战需求,优化整合优势科技资源,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装备研发,为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及前沿技术应用方向进行布局建设:(一)基础性研究。布局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重点实验室。(二)关键技术攻关。布局建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感知识别、监测预警预报、风险预防控制等技术攻关方面的重点实验室。(三)先进装备研发。布局建设自然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消防灭火等装备研发方面的重点实验室。(四)高新技术应用。布局建设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线通信、虚拟现实等高新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创新应用方面的重点实验室。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职责定位和研究领域,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主动发挥支撑作用。以基础性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瞄准应急管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理论、方法、共性技术等方面研究,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基础理论水平和知识创新能力;以关键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要以实战应用为导向,着力突破灾害事故防治等关键技术,研发先进救援装备,促进新技术新装备等在监测预警、监管执法、辅助指挥、救援实战、社会动员中的有效应用。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按需设立、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二)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和建设,具体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等工作。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一)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规范运行和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审核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建设任务书、建设总结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第三章 申请与设立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根据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申请和设立工作。(一)自上而下。应急管理部结合实际需求,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通知,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二)自下而上。鼓励具备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的相关单位,随时提出应急管理亟需专业领域和方向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应急管理部将按程序组织评审和设立。第十二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合理,符合应急管理事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二)研究实力强,在应急管理领域有重要影响,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三)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具有培养应急管理科研业务人才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相对集中。(五)依托单位须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提供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的流程:(一)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并提出申请。依托单位为应急管理部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提交申请函和《申请书》。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应急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需提交推荐函、依托单位申请函和《申请书》。(二)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基本条件。(三)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9名或11名专家组成,按照学科匹配和回避原则选取(根据评审需要邀请相关业务司局推荐对口领域专家参加,不超过评审专家组人数的1/3),并在评审前做好评审专家名单保密工作。评审专家在听取汇报和审阅申请材料后,进行现场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产生候选重点实验室名单。(四)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开展候选重点实验室的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形成现场核查意见。(五)应急管理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重点实验室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批复准予创建。(六)依托单位根据应急管理部批复,组织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格式详见附件2),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备案。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验收:(一)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完善”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仅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后,组织编制《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格式详见附件3),向应急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三)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应急管理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列入重点实验室运行序列。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第十五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协同共建的形式申请重点实验室,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联合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联合申请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二)牵头单位牵头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和建设,参与单位根据牵头单位要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三)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由牵头单位牵头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接受定期评估等。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应急管理部通过争取相关政策予以积极支持。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等。学术委员会组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总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9人、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当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四)学术委员会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设备的高效运转,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科研设备和数据实施共享。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加强与本领域产学研各方创新力量的联系与合作,加快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合作力度,努力成为本专业领域的高水平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国内外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等方式,广泛吸引国内外科研人员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急管理部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直至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等措施。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应急管理部批准。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开展年度自评并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报应急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一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重点实验室发展。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转化、实战应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等。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推荐依托单位申报国家及应急管理部科技项目等。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不参加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对照评估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通过整改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未通过整改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2.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   3. 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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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肥厚型心肌病研究中取得新突破(2020年)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81600195)的资助下,我院王怡璐团队在肥厚型心肌病基因研究领域取得新进展。      肥厚型心肌病(HCM)是具有高猝死风险的家族性心脏病,然而仍有50-30%临床诊断明确的患者未找到相关基因突变,这就强烈提示该病相关致病基因并未被全部发现。国内外有学者的研究发现,肥厚型心肌病患者携带有编码桥粒蛋白的基因突变,但并未证实其致病性。      本研究是第一个评估桥体基因变异的长期预后的研究,也是第一个证明两种类型的基因变异(桥粒基因和肌小节基因)预测临床预后的研究。研究发现,有桥粒基因变异的HCM患者生存预后较差,全因死亡、心血管死亡和心衰相关死亡的风险较高。主要结论是:桥粒基因变异是HCM患者临床预后的重要预测因子;尤其是心血管死亡风险以及与心衰相关的死亡风险的预测因子;这种预测效果在无肌小节变异的患者中更强。       研究人员基于基因数据建立了HCM预后风险评估模型,通过基因数据可预测疾病的大致走向、各类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年龄,从而为患者提供提前干预、延缓甚至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的方案。未来在此基础上,随着数据库资料的丰富,评估模型将日趋精准,同时还可为患者提供优化的诊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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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首都临床特色应用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首都临床优势特色的保持和加强新兴特色领域培育,持续推动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北京市科委现组织申报2016年度“首都临床特色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首都特色”项目)。 一、项目简介 北京市科委2010年启动实施“首都特色”项目,支持北京地区具有传统优势特色或潜在优势领域开展临床技术的创新性研究。项目以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预后为研究内容,研究结果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临床应用前景。 1.资金来源 “首都特色”项目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和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两部分,其中承担单位配套经费不少于市财政科技经费的50%。 2.课题类型 “首都特色”项目资助的课题类型分为重点课题和特色课题。其中重点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金额约100万元/项,特色课题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金额约15万元/项。 重点课题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的临床研究基础,针对单一问题扩大规模的临床单中心研究,或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的临床多中心研究。 特色课题主要支持具有一定临床积累,从单一的临床问题出发的探索性的单中心研究。 3.研究期限 课题研究期限可根据研究工作内容合理设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主申报单位为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参加及合作单位可不限于医疗机构。 (2)申报单位在市科委信用管理评价中无不良记录,即无C级或D级记录。 (3)承担2015年“首都特色”项目课题的申报单位,单位配套经费足额到位,未足额到位的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 2.申报人条件 (1)热爱医学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科学道德,且近3年内未作为主要责任人出现重大医疗安全事故。 (2)正式受聘于课题主申报单位(应为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能够在退休年龄前完成规定的课题任务,每年在主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4)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各类课题不超过2项,其中市科委资助的在研课题不超过1项。 三、资助范围 1.资助针对某一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预后开展的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创新性应用研究。鼓励多学科联合申报。 2.资助来源于临床,已获得相关专利证书或者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前获得,申报单位为专利权人)的医疗器械临床前探索性研究。 3.不资助机体的结构、功能、发育、遗传和免疫异常以及疾病发生、发展、转归等机理和机制的基础性研究。 4.不资助“首都十大疾病科技攻关和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十类重大疾病已支持的研究内容(见附件1)。 四、申报要求及组织方式 1.申报数量 本项目采取限项申报。各医疗机构推荐的课题数量为:三级医疗机构可推荐重点课题不超过1项、特色课题不超过10项;其它医疗机构可推荐重点课题不超过1项、特色课题不超过2项。 2.组织方式 (1)由各医疗机构科研主管部门推荐,统一组织申报。 (2)采取在线申报方式。医疗机构科研主管部门登陆“北京市科委首都特色项目申报系统”为本单位推荐的课题分配账号后,申报人在线申报。 3.申报单位职责 (1)在线填写本单位申报信息及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组织课题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 (3)根据申报条件和资助范围对申报人和申报课题进行初审。 (4)审查课题是否具有创新性,研究内容是否重复申报。临床研究课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快速伦理审查批件。医疗器械研究课题需提供申报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为课题研究的开展提供相关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配套经费不少于申请市财政科技经费的50%。 五、申报材料 (1)《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申报信息表(“首都特色”项目A本)》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首都特色”项目B本)》(见附件) 由课题申报人按以上材料中的编制说明认真填写并按要求格式上传至申报系统,其中《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实施方案(“首都特色”项目B本)》不能泄露申报单位、申报人以及课题组成员等与课题相关的名称信息。 以上电子版材料由课题申报人填写,提交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科研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时限内统一提交。 六、课题受理 1.院内审查 2015年10月9日-10月26日 请填写《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申请表》提交伦理委员会,申请进行伦理审查 2015年10月9日-11月9日 请将《A本》《B本》提交科教处进行形式审查 2. 网上填报时间 2015年10月26日9:00-11月13日17:00 逾期系统关闭 3.申报系统 申报系统网址:http://sq.bjkw.net.cn/ 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与北京市科委生物医药专家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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